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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7时57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罗定**生江圩往生**达方向行驶,行至罗定市生江镇安全村委垌尾路段时与被害人卓**(1953年6月12日出生)驾驶粤W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郑某某受伤及被害人卓**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卓**均被送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期年检审的粤W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8月19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到案,郑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卓**家属丧葬费29672.50元。经鉴定,卓**是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损伤死亡。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卓某司、郑**的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单;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按期年审的机动车而发生致一名老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受到讯问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卓**家属的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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