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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3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杨**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撤回上诉。

广西壮**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3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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