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勇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5)容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黄*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撤回上诉。

广西壮**人民法院(2015)容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