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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晚,被告人莫*驾驶桂M×××××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环江**方向行驶,20时42分行至河池市S309线256KM+160M处(长排至环江交界处)时,由于超速行驶,在与对向车道车辆会车时操作不当,小客车碰撞前方右侧行驶的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兰*,造成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莫*夜间驾车超速行驶,导致发现前方车辆时采取措施不及,所驾车辆追尾碰撞无号牌自动车尾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兰*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没有后反光装置,夜间没有起到提示后车的作用,导致后车未能及时发现前车,及时采取减速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的损害后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下车查看兰*的伤情,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案后,被告人莫*与被害人家属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莫*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减轻或者免除莫*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死者及家属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体照片、死亡证明书、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照片、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事故照片、被告人莫*的有罪供述及其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置,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莫*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障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池**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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