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帖某某驾驶甘G11902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30国家高速1984km+950m路段时,与前方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晋M8280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晋ML78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甘G11902重型普通货车乘车的被害人吴某某、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吴某某送武**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13日死亡。2014年4月16日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双下肢多发粉碎性骨折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杨某某伤害程度为轻伤1级。此次事故于2015年4月21日经甘肃**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二支队阳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帖某某疲劳驾驶灯光照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吴某某的亲属、被害人杨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帖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亲属、被害人杨某某分别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亲属及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被害人吴某某的亲属、被害人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5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户籍注销证明、事故认定书、申请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车辆行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灯光照明装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帖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协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帖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