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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以两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左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由陕西省凤县驶往两当县杨店乡,车行至G316线2379公里700米处被两当县交警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水**鉴定中心对左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左某某辩称,自已知道错了,身体多病,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司法部门评估,对社区无重大影响,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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