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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古冶区院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4日中午,蒋**与其堂兄蒋**在酒桌上发生争吵,被告人李*为了给蒋**打抱不平,下午14时左右李*开车到林西华瑞新城32楼2单元门口找到蒋**,二人发生争执,相互殴打,造成蒋**受伤,经鉴定蒋**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蒋**、黄*、邢*、蔡*、韩*、王*的证言材料;被害人蒋**的陈述材料;犯罪嫌疑人照片;到案说明;北京**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笔录;辨认笔录;前科劣迹;伤情照片;蒋**住院病历;情况说明;谅解书;监控录像;被告人李*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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