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谷某某、高*、王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高*、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王**、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被告人谷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霍某某、周**,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购进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设备2台(共18台位),在元氏槐阳镇人民路西关饸饹锅饭店内二楼开设赌场,由周某某负责看管经营,期间,王**、刘*、高*等人利用游戏机参与赌博。2015年2月6日晚11时左右因被告人周某某怀疑王**、刘*在游戏机上做过手脚赢钱产生纠纷,后纠集高*、谷某某、王*某、赵**等人(另案)将刘*、王**先后在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西关饸饹锅饭店、元氏县北褚乡胡泉村周某某老家、元氏县绿园宾馆、尚客优宾馆等地非法拘禁,并对二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恐吓,至2月7日晚7时左右,最终导致刘*从元氏县尚客优宾馆7楼坠楼身亡,2月8日捕鱼游戏机被元氏县槐**局民警查获。

2、2013年12月4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伙同被告人高*甲、韩*等六人(均另案处理)将王**在石家庄桥西区碧水清涛、鹿泉市等地非法拘禁长达42小时,并对王**进行殴打、折磨、侮辱,造成王**身上多处伤痕。2013年12月6日14时王**趁高*等人睡着之机逃脱报警。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期间因发生纠纷,后纠集谷某某、高*、王*某等人限制被害人王**、刘*人身自由,并殴打致刘*坠楼身亡;被告人高*为素要“债务”限制被害人王*丙人身自由并殴打,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其捕鱼游戏机共18个台位无异议,但称18个台位仅3个台位能正常使用,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关于非法拘禁,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认为,1、被害人刘*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拘禁被害人的目的是想追回因被害人改变电脑程序所骗取的资金,非法拘禁行为不会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2、被害人改变电脑程序骗取资金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3、其他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目的不同,其他被告人不是被告人周某某纠集。4、被告人周某某没有殴打被害人,并在事发后积极救助。5、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鉴于以上,请求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认为,1、对起诉书认定受害人是殴打致坠楼身亡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殴打致坠楼。2、被告人谷某某系自首。3、被告人谷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受害人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以上请求对被告人谷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高*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高*中途自动离开,属于犯罪中止。2、被告人高*不应对刘*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3、被告人高*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谅解。鉴于以上请求对被告人高*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购进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设备2台(共18台位),在元氏槐阳镇人民路西关饸饹锅饭店内二楼组织赌博,由周某某负责经营。期间,王**、刘*、高*等人利用游戏机参与赌博。捕鱼游戏机设备2台的18个台位均能够正常使用。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及其他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4年6月份左右我在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经营西关饸饹锅至今。在2015年1月30日左右,我在元氏县人民路西关饸饹锅饭店二楼放了两台扑鱼游戏机,一个8台位,一个是10台位,我把扑鱼机放到二楼后,有人打电话来玩时,我就开会儿,不打电话时就不开。这几天一共开了有5、6场。一个叫王**和老铁的人他们不断在扑鱼机上玩扑鱼,自从来后,他们赢了我5万元左右,别的输赢差不多,最后一次玩是2015年2月6日晚上,那晚我发现他们在扑鱼机上安装了程序,我就没有盈利过,我想盈利点但都被他们赢了。我于2014后6、7月份买了两台游戏机,一台一万元共花了两万元,游戏厅是我自己经营,没有盈利,因为公安查的紧干几天就停了,加上这次刘*和王**在游戏机主板上设置木马病毒,我赔了5万元。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认识胡*的周某某,我们是经营大车时认识的,西关饸饹馆的游戏厅我知道,游戏厅以前我在村里干过,他那里的游戏机出了问题有时间他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帮忙修理,游戏厅里有两台游戏机,一个是8人台,一个是10人台,游戏机那里来的我不知道。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2月8日对周某某经营的游戏机进行扣押一台为10台位,一台为8台位。

(4)、同案犯谷某某、高*、王某某、孙某某在庭审中的供证,证实周某某经营的捕鱼游戏机共18个台位,每个台位都能使用。

2、2015年2月6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刘*、王*乙在其经营的捕鱼游戏机上做过手脚赢钱而产生纠纷,先后纠集被告人高*、谷某某、王*某等人将被害人刘*、王*乙从元氏县城西关饸饹锅饭店内带至元氏县胡泉村周某某家中控制、限制人身自由,后又返回至元氏县西关饸饹锅饭店二楼游戏厅内逼迫王*乙书写欠条,随后又将二被害人带至元氏县绿园酒店。2015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高*从离开元氏县。后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王*某等人又将二被害人带至元**客优酒店控制。二被害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遭受到了侮辱、殴打、恐吓等。被害人刘*在被限制自由期间,于2015年2月7日晚7时左右从元**客优酒店7楼房间窗户坠楼身亡。

2015年2月8日,被告人谷某某到元氏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四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刘*的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昨天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我在元氏县尚客优酒店大厅前台上边,大约在昨天下午六点钟(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在前台接到一名女士的来电,该女士称房卡锁到房间里了,让我们帮她开一下房门,之后我拿酒店的总卡帮这名女士打开了8731房间的房门。我不清楚8731房间都住着哪些客人。昨天下午跳楼男子头上绑有绷带,在跳楼之前应该是头部受过伤,因为他头上绑的绷带,所以我有印象,他和几个人是在昨天下午(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来到我们酒店。我不知道跳楼男子什么时间跳楼,为什么跳楼,我不清楚8731、8732、8729房间分别都住的是哪些客人,酒店也没有登记。

(2)、证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是我报的警,有位急救患者在我们中医院去世了,但是我们无法联系上该死者的家属,所以我报警了。我在元氏县中医院急救站工作,在2015年2月7日,是我值班,当天晚上7点左右,有群众打120急救电话,电话对方是个男子的声音,电话中说:“有人在文化路尚客优门口摔着了”。接电话后,急救站的120急救车马上赶往现场,我没有去现场,我当时值班负责接听电话,过了约十几分钟,我记得是在2月7日晚上7点18分,120急救车回到中医院,我看见拉回来个中年男子,当时这名男子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这名男子两腿骨折,下颌上有伤口并伴随着流血,急救站立即对该男子实施抢救,因为该男子被拉到中医院时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所以没有抢救过来,之后我用该男子的手机给他手机联系人为“妈妈”和“姐姐”打电话,但“妈妈”的手机无人接听,“姐姐”的手机号无法接通,所以我就打110报警了。该男子是名中年男子,40多岁,穿什么衣服记不清了。

(3)、证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2015年1月10日左右,我和孙某某(外号猴*)斌子我们三个人来到元氏县尚客优酒店开了二间房,我跟孙某某住一间,斌子自己住一间,我跟孙某某是情侣关系。我们一般都是白天去周某某在饸饹锅二楼的大鱼游戏机店里打鱼玩,晚上就回来睡觉。刘*和王*乙偶尔来找我们和我们一起去周某某打鱼游戏厅里玩。一直到2月份的时候,刘*和王*乙来的频率就高了,基本上天天都来,而且每次来都赢一两万左右。2月6日刘*和王*乙又来游戏厅玩,大约中午的时候刘*和王*乙到尚客优找我和孙某某,我们一起吃的午饭,然后我跟孙某某就去8731,刘*和王*乙去8732休息去了。18点左右周某某给刘*打电话说能玩了,刘*和王*乙就叫上我和孙某某先去饸饹锅吃了点饭,之后就去二楼周某某开的赌博店去玩了。我和孙某某玩了一会赢了300元左右,当时看到刘*和王*乙又赢了一万多。我跟孙某某就回尚客优了,回去的时候10点左右。大约15分钟左右孙某某接了个电话,然后他说去楼下给我买点吃的喝的去,然后就出去了。零时左右的时候他还没有回来,我就给他打了个电话,他的手机就无法接通了。直到2月7日12点左右的时候,孙某某他们一帮人大约有七、八个人一起回到酒店,谷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刘*、斌子他们就进了8731号房间,我看刘*头上缠着纱布就问孙某某是怎么回事,孙某某就说不关你的事,让我不该问的别问。当时还看到“慧慧”、王*乙、王*、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去了8732号房间,然后我们就睡觉了。这期间我去8731房间拿了点东西,当时看到8731、8732房间的门都开着呢,他们都在屋里睡觉,我拿完东西就又回去8729房间了。18点左右的时候孙某某过来8729房间和我说话,当时听到谷某某在楼道打电话,突然听到外面房间锁门的事情,孙某某就出去了,然后就听到孙某某敲门的声音,他在那喊刘*开门,我和马*就出去了,看到8731的门都锁上了,孙某某正在敲门,但是一直没人开,可能当时只有刘*一个人在屋里呢,然后我和马*就说不行就找前台拿房卡开门吧,进去以后发现屋里没有人,但是窗户是开着的,刘*的二个手机也放在桌子上,当时孙某某就去窗户上往外看了看,但是当时天都黑了什么都看不见,谷某某和斌子就去楼下找人了,然后我过了一会儿也下去找了,在尚客优酒店楼西边的拐角处碰见了谷某某和斌子,谷某某说刘*跳楼了,人还有气正在给120打电话,斌子就让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说一声,之后孙某某、周某某、王*乙就下来了。**、王*还有那个不认识的一看出事了就开着车跑了。过了一会120就来了,周某某、王*乙就坐120的车去医院了,谷某某拉着我、孙某某、斌子、马*也去了医院门口。周某某和谷某某等人为什么把刘*带到尚客优酒店我不清楚,我在尚客优8729房间的时候没有听到8731和8732有什么动静,酒店一直挺安静的,也没听见他们说话,刘*头上的伤我不清楚,他们回来的时候我看见了。

(4)、证人周**在侦查机关的证言:我丈夫刘*在2015年2月7日晚上7点左右去世了,是从7楼跳下来摔死的。刘*是摆地摊卖衣服的,在2015年2月6日上午10点左右,刘*说去摆地摊卖衣服,接着就出门了。到晚上9点左右,我给刘*打电话问他怎么还不回来,刘*说一会就回来了,打完电话我就睡着了。到2月7日凌晨两点我醒来看刘*还没回家,我就给他打电话,电话那头始终是通着的,但是没有人接,打了无数次,始终没有人接。到2月7日早上8点50分,我接到一个电话,接通电话后我知道是刘*,刘*说:“我是刘*,这个手机号是猴*的号,我被游戏厅的人抓住了,游戏厅的人说我赌博时捣鬼了”,我问他是哪抓的,刘*说:“游戏厅的人抓的,还把我的头打破了,在元**院缝了四针,我的手机被没收了,你要有事就打猴*这个号”,说完刘*挂电话了。整个通话过程我觉得刘*说话都是有气无力的,声音也特别小。等到2月7日下午1点15分,刘*还是用猴*的号给我打电话,这回打电话刘*说:“游戏厅的人要我15万元,你不用管我,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我也不给他们签字画押,爱咋咋地吧”,说完就挂了。2月7日下午2点多,我试着给刘*的号打电话,刘*接了电话,大概意思还是不签字画押,再之后刘*就一直用他的号给我打电话,但是电话接通后,还没说完一句话就挂了。我感觉是游戏厅有人在看着刘*,他是趁没人的时候给我打的电话,电话刚接通估计有人来了,他就挂电话了,说话的语调显得特别急促,总共打了7、8次电话,但是我始终没问出来刘*在哪里,刘*也没来得及说,只知道他在元氏县,他还告诉我在七楼。刘*还用他的号给我发了一条短信:“138xxxx9191找不到我找彬子”。我也不知道他给我发这条信息是什么意思,我也不认识这个彬子。刘*最后一次给我打电话是2月7日下午4点26分,刘*在电话里说:“你和孩子回东北吧,游戏厅的人好像是黑社会的,我不能连累你们,你就别管我了”,说完就挂了。再之后我给刘*的手机打电话就始终是关机状态了。到晚上7点56分,刘*的朋友王**给我打电话说:“刘*出事了,在元**院呢,你赶紧去看看吧”。我说:“你怎么知道刘*出事了”,王**说:“有人看见刘*从楼上掉下来了”。挂了电话我就赶紧来到元氏县,我通过朋友知道元氏县中医院的电话后,我就给元氏县中医院打电话核实是不是有刘*这个人,中医院接电话的人说确实有刘*,紧接着公安局的人就跟我说让我赶紧过来,我到了元氏县中医院后刘*已经去世了,再之后我就来到公安局了。刘*从来不和我说这事,我不知道他去游戏厅玩。刘*2月6日从家中离开时身体上好好的,哪也没有受伤。

(5)、被害人王**在侦查机关的陈述:2015年2月7日凌晨的时候,我和刘*被周某某等人一直控制着并强迫我打了3张50000元的欠条。2014年12月初的时候我和刘*就互相认识了。2015年1月22日左右,刘*开车带我来到元氏县西关饸饹锅二楼,到了二楼我看见两台供10人打鱼的机子,好多人在玩。当时我没有玩,刘*玩了会儿,赢了200元。下午7点多刘*带着我回的家,走的时候周某某给了刘*200元车费。刘*告诉我,只要不是从元氏县开车来这玩的都给200元车费。2015年1月28日,刘*带我到了西关饸饹锅二楼玩,最后刘*输了1000元。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2月3日1时许,我们一直在那儿玩,我身上将近10000元以及刘*的3000元都输掉了,后我和刘*就回石家庄,我在副驾驶上睡觉,车到了红旗大街上,刘*给我说回去拿点东西,然后刘*就掉头往回走,在元氏县西关饸烙锅对面西侧刘*把车停了下来。当时我也睡醒了,刘*对我说去取点东西去,我没注意刘*去哪里取东西就继续睡觉,半个小时左右,刘*回来了,手里拿着电脑的显示器、游戏机主板,还有一个像监控的机子。刘*把这些东西放车上以后带着我去了一个网吧,网吧在南北路西边,这条南北路有好几个KTV歌厅,到了网吧刘*用我的QQ加了一个网名叫“阿*源头木马”的QQ号,加上这个QQ号码以后,刘*把拿来的游戏主板插在网吧电脑的USB上,然后刘*让我给这个网名叫“阿*源头木马”的发远程控制,网名叫“阿*源头木马”就一直操控我们电脑。具体怎么操作的我没看清楚。完成以后我们就重启电脑后把游戏机主板拔了下来。然后刘*拉着我回到元氏县西关饸饹锅,什么也没说只拿着游戏机主机下了车,时间不长就又回来了,拉着我回石家庄了。2015年2月3日10点左右,刘*拉着我又去元氏县西关饸饹锅。在路上,刘*告诉我,今天他让我输那个数我输那个就行了,我答应了。到了元氏县西关饸饹锅我就按照刘*的方法打鱼,最后赢了10000元。是周某某给我转的账,然后我从农行里面取出来给了刘*,刘*给了我2000元。2015年2月4日我和刘*又去过一次,赢了12000元左右,刘*给了我2000元。2015年2月5日上午我和刘*像往常一样去的元氏县西关饸饹锅二楼打鱼,最后我赢了25000元,可是周某某只给了5000元。临走的时候周某某说请我和刘*吃个饭,然后我们在元氏县一个饭店吃的饭,当时吃饭的时候有猴*、沙*、彬子、谷某某、周某某、王*某、高*、高*老婆以及高*两个朋友,吃完饭我们就回家了。2015年2月6日早上8点,刘*给我电话让我和他一起去元氏县西关饸饹锅二楼继续打鱼,这次我和刘*是租了一辆出租车,在路上刘*给周某某打电话问打鱼店是否开门了,周某某说没有,于是刘*就带着我去了元氏县尚客优快捷酒店七楼,见的猴*和沙*,我去七楼彬子房间睡觉,刘*时间不长也来彬子房间休息。到下午18时许,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打鱼店能玩了,然后刘*就拉着我从尚客优酒店往西关饸饹锅饭店。在路上刘*特别交代我今天不让我赢钱,到了打鱼店我们就随便玩,最后输了1000元。2015年2月6日22时许我们准备走了,周某某让我俩在出租车上等会儿,说是给我们欠的20000元。我就和刘*一直等到23时33分,周某某说让我去西关饸饹锅二楼拿钱去,我和刘*刚上去,十多号人就上前控制住了我俩,并把我俩搜了个遍。当时有猴*、谷某某、赵**、周某某、王*、王*某、高*、高*老婆及高*带来十几个人。然后周某某把我强行拉上了车,把我和刘*带到元氏县一个农村。到了那个农村谷某某把我带到一个房间,周某某把刘*带到一个房间。谷某某就吓唬我,逼问我怎么和刘*一起赢得这么多钱,我就告诉谷某某2月3日刘*拿游戏机主板安装木马以及刘*教我怎么赢钱,之后谷某某就出去了。刘*一直不承认,谷某某就把刘*拉出来,我看到一群人围着刘*打,刘*头部被打伤了流了很多血,打完刘*以后把我和刘*分开拉到了西关饸饹锅饭店,在车上王*冲我的嘴巴扇了两巴掌。在西关饸饹锅二楼,周某某说让我赔他们的损失以及赢他们的钱,给他打50000元欠条,我同意了。王*某、王*还有一名男子就围着我用脚踹我肚子,用手打我的脸和手,我实在受不了他们这样打我,就按他们提前写好的稿照抄了一遍,并签上我名字,按上手印。高*也让我给他打50000元的欠条,我问他为什么,高*说这两天我在西关饸饹锅二楼打鱼赢了,可是他输了,所以我要给他打50000元欠条。赵**也让我给他打50000元欠条,原因是我和刘*以前也在他石家庄打鱼的场子玩过,赢了他35000元,所以要赔偿他50000元。我没办法只能顺从他们,给他俩也打了50000元的欠条。这时候刘*一直说自己头痛胸闷,我就让他们先把刘*送到医院,他们都没理会我,就是让我赶紧找朋友亲戚找钱。2015年2月7日2时许,他们把我拉到元氏县绿园快捷酒店三楼,让我和刘*继续找钱。刘*说不拿钱,谷某某、王*还有不认识两人就用拳头打他的脸,把刘*的牙都打出血了,中间一直是催促我和刘*找钱,找不上就打我和刘*。到了2015年2月7日中午11点,他们又把我们转移到了元氏县尚客优快捷酒店七楼。我在南边屋,刘*在北边屋,我们的房间斜对过。在我房间里,周某某让我写一个保证书,内容是证明刘*进入周某某的房间拿了监控器和主机、游戏机主板,我是自己留在元氏县解决钱的问题。我房间有赵**、王*、王*某、周某某看着我,刘*那边有猴*、谷某某,其他我不知道还有谁,看着刘*,还有两个女的一个叫马*一个叫沙*,沙*一直和猴*在尚客优快捷酒店住着,马*是彬子带来的。期间,赵**让我去找了一趟刘*,让我和刘*沟通沟通,我到刘*房间问刘*是否需要住院,不行先给他们找点钱,刘*让我别管了,我就回自己房间去了。期间我听到有人不停在骂刘*的声音。18时许,我听到有敲门的声音,在我的房间看着我的人都跑了出去,只剩下周某某,我就跟着周某某先去刘*房间看了一下,没有人,周某某就带着我坐电梯下去了。在尚客优快捷酒店西边我和周某某碰见沙*,沙*说刘*躺在后边,我和周某某就赶往尚客优快捷酒店后边。到了以后我发现120救护车已经在那,刘*躺在120担架上。当时猴*、谷某某也在现场,之后我跟120来了中医院。周某某在尚客优打过我,恐吓过我,并说再不拿钱过来就揍死我。谷某某在尚客优和另一个酒店也都打过我。至于刘*应该是在村里的时候被很多人打过。猴*、宾子没有打过我,也没有恐吓过我,打没打过刘*我就不清楚了。王*某逼我写欠条时打过我,王*某和高*都打过刘*。赵**、王*,既打过我也打过刘*。只是赵**可能没打过刘*。他们是和高*这伙人同时出现的,不知道是谁叫来的,都打过刘*。我和刘*是2015年1月份开始往打鱼赌博机注入木马的,我知道的有三次。第一次是在石家庄桥西水果蔬菜批发市场的王*、赵**的打鱼赌博游戏厅。第二次是在元氏县蟠龙湖谷某某和斌子开的打鱼赌博游戏厅,但是这次刘*把芯片偷出来以后发现偷的芯片不对,没有成功。第三次是去元氏县周某某开的打鱼赌博游戏厅,这间游戏厅我们注入芯片木马以后,共来了三次,每次赢取利润5000元、6000元左右,我共获利4000元左右。

(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因为之前怀疑刘*和王*乙出老千,我也找技术人员来检测过,证实机子确实被动过手脚。2015年2月6日,刘*和王*乙到我饸饹锅饭店二楼的游戏厅里来打鱼,顺便来拿我之前欠他们的20000元钱。我给高*打电话让他赶过来,11时许,我、猴*、谷某某,高*、王*某、王*、赵**以及高*叫来的几个人将刘*和王*乙带到了我胡泉村的家里,在那里对王*乙、刘*进行殴打、恐吓,谷某某用水杯将刘*的头打破。之后回到游戏厅,逼着王*乙写下欠条。之后在绿园酒店待到了2月7日中午11时多,后把王*乙、刘*带到了元氏**酒店的七楼房间里。大约晚上18时多的时候,我发现刘*从楼上掉了下来,后在医院死亡了。

(7)、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2015年2月6日晚上,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赌博打鱼店有人出老千,让我过去一下。我到了周某某打鱼店里之后,周某某、高*、王*某和我等人带着王*乙和刘*去的周某某老家胡泉村。在周某某老家有人殴打刘*,但我不知道是谁打的。然后我们又带着刘*、王*乙去的元氏县绿园快捷酒店。在酒店三楼我们分几个屋子看着王*乙、刘*。之后,周某某、王*某和我还有几个人带着王*乙、刘*去了元氏县常山路尚客优酒店7楼。大概在2015年2月7日晚上7时左右,我们在楼道里说话的时候没有注意刘*,刘*将屋子的门反锁上,我们一直敲门没人开。之后我们在尚客优楼下发现刘*跳楼了,我们赶到元氏县中医院,你们公安局也来了。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中我没恐吓、威胁、殴打过王*乙、刘*,我没有打过刘*,我只是扇过王*乙几巴掌。打刘*和王*乙的人都是高*从市里面叫过来的一些陌生男子,那些人中有一大部分去完胡泉村周某某家里之后就走了。

(8)、被告人高*的供述:2015年2月6日,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王*乙他们有可能出老千,在他的打鱼赌博游戏厅内现在还赢着钱,周某某不想给王*乙他们钱,让我找几个人过来,防止王*乙他们闹事。我就给于某某打电话,说元氏出了点事,让他来元氏县。我和王*某、赵**、王*一起来的元氏县。于某某从井陉开车带着二、三个人来的元氏县。我们在元氏县见面以后来到周某某游戏厅,随后我们一行人跟着周某某的车去的元氏县周某某老家,在周某某老家对王*乙和刘*进行了殴打,我只记得谷某某动手打了王*乙他们,其他人有没有打我不知道。之后,从周某某老家走的时候于某某带的这些人回去了,我跟周某某去了元氏县绿园快捷酒店。2月7日早上9点,我和我对象一起回到了石家庄市区。2月7日下午,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刘*跳楼死了。

(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5年2月6日,周某某给高*打电话说他的游戏厅里有人捣鬼,让我们过去一下。晚上22时许,高*带着他对象和我往元氏走的,赵**等人也去了。到了周某某店里,周某某、我、高*等人带着刘*和王*乙去了元氏县一个村里,开始质问王*乙捣乱的事情。待了时间不长,我们又将刘*和王*乙带到了元氏县西关饸饹店二楼,让王*乙打了50000元的欠条,之后我们一行人来到元氏县绿园快捷酒店,开了两个房间。2月7日上午10点多,高*回市里了。中午12点左右我们去的元氏县尚客优酒店,让刘*和王*乙筹钱,在尚客优开了两个房间。下午17点后,有人说刘*把屋门锁上了,我们打开门屋里没有人,慧*接了个电话,电话里说是刘*跳下去了。我、慧*、王*一看出事了,就开着车回市里了。整个事情的发展过程中有人打过刘*和王*乙,但是具体是谁我不清楚,反正我没有打过,我没有限制刘*和王*乙的人身自由,我只是跟着王*乙要钱。

(10)、元氏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生前高坠致多脏器破裂死亡;系生前高坠致多脏器破裂导致死亡。

(11)、谅解书,证实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刘*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3、2013年12月4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为索取非法债务纠集并伙同数人将被害人王**在石家庄桥西区碧水清涛洗浴城、鹿泉市等地控制长达42小时许。并采取冰冻、浸泡等方式对王**进行殴打、折磨、侮辱,造成王**身上多处伤痕。2013年12月6日14时,王**趁高*等人睡着之机逃脱报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的供述:王**欠我60000元不还。2013年12月4日23时许,我开车拉上王**和我的朋友韩*、大*(混赌场)还有另外三个男青年(我不认识),大概走了近一个小时,我们把王**拉到鹿泉市的一个靠公路的山脚下。王**自己下的车,当时车灯都关了,天比较黑,但能看清人。我先打了王**肩膀一拳,然后用脚将王**踹到,紧接着我和韩*、兔子用脚踹王**的头部和身体部位,完后让他打电话往家里要钱,他爸爸在电话里说不管他,然后就挂了电话。然后我让王**自己将衣服脱光,将王**光着身子冻了10多分钟。后来,我开10多分钟的车,到了一个大水池旁边,我们将王**从车上拉下来,王**自己跪在我面前求饶,说明天把我的钱还上,今天就不要折磨他了。我说不行,我将王**推下水。王**在水池呆了大概一分钟,我和韩*将王**拉上水池。过了一会,我和韩*拽住王**的脚腕,将王**的头向下倒立,放进水池来回三次,接触到水两次。尔后,将王**从水池中拽出来。大约过了五六分钟,我又让王**自己下水蹲进水里约20秒,我们又把王**拽了上来。我让王**将衣服脱光,到我车后备箱里用棉被裹着身体,又拉他回碧水清涛洗浴中心的大厅里。我让韩*看好王**,别让他跑了。2013年12月5日15时30分许,我又找王**让他还钱,然后我开车又拉王**到他发小的妻子那里借了8000元钱,还给了我。2013年12月5日20时许,我把王**拉到石家庄市老火车站旁边的品汇商场楼顶,把王**放在有几个关着藏獒狗的笼子旁边的过道里,我说再不还钱,把你扔到狗笼子里让狗咬死,大概呆了二十分钟左右,又开车把王**拉到碧水清涛洗浴的二楼大厅里休息了,后来就被警察抓到了。

(2)、同案犯韩*的供证:我和高*是普通朋友,通过朋友网上介绍认识的,只知道他是干放贷的。2013年12月4日8时许,高*开车将我拉到石家庄桥西区蔬菜批发市场碧水清涛假日酒店,我们一块洗了个澡,吃完饭后,我就在碧水清涛酒店休息。到了晚上约20时,高*告诉我,这个叫王**的男子欠他钱。大约20时30分,我和高*、王**还有两名男子都上了高*的车,另外还有一辆车,车上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跟在我们的车后边。大概走了一个小时到了一个小山坡上,不清楚什么地方的小山坡。然后我们一块下车,高*让我把王**从车上拉下来,让我看好他,不要让他跑了。当时高*把车灯都关了,天非常黑,高*先用脚踹在王**的胸口上将王**踹到,然后高*又和小*(音)及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用脚踹王**的头部,让他打电话往家里要钱,说今天必须把钱还上,王**的爸爸在电话里说没钱,不管他。高*与我等4个人回到车上商量,今天不打他了,主要是折磨他,让他害怕把钱还上。然后高*让王**自己将衣服脱光,当时外面温度在零下3度左右,将王**光着身子冻了10分钟左右。后来,高*又打电话问附近哪里有水池,问清后开车到了水池旁,我们将王**从车上拉下来,王**自己跪在高*面前求饶,说明天把钱还上,今天就不要折磨他了,高*说不行,你今天必须下水,高*将王**一脚踹下水。王**在水里呆了大概一两分钟,我和另一个男子将王**拉上水池。过了一会我和高*拽住王**的裤腿,将王**头向下倒立放进水池来回三次,接触水两次,然后将王**从水池中拽出来。大约过了五分钟左右,高*让王**自己下水,王**由于害怕,自己下水了。大概呆了一分钟就上来了,高*让王**将衣服脱了,到他的车后备箱裹着棉被,拉回碧水清涛大厅里。这时小*和另一名男子上了那两名男子的灰色越野车走了。高*让我看好王**,别让他跑了,不让他打电话。2013年12月5日20时许,高*把王**拉到石家庄市一个酒店六楼的小平台上,把王**放在有几个关着藏獒狗的笼子旁边的过道里,高*说再不还钱,把王**扔到狗笼子里让狗咬死。大概呆了二十分钟左右,又开车把王**拉到碧水清涛洗浴的二楼大厅里休息了。12月6日下午,一觉醒来就被警察抓了。

(3)、被害人王**的陈述:2013年11月20日,一个朋友给我介绍一个叫高*的男子给我认识。大概在2013年11月22日10时许,高*给我打电话说带我出去玩,我们一起去桥东汇通路附近红楼洗浴玩百家乐,我输了8000元。我一直在碧水清涛大厅里住,住了六七天左右。大概在29号晚上,高*开车和我,还有我的一个朋友叫永*的,一起拉到平山温塘的一个宾馆,还是玩百家乐赌博。玩了大概一个多小时,我输了12000元。之后从温塘直接到藁城长胜街往南的一个茶楼,继续玩百家乐,我输了23000左右。之后,高*开车把我拉回碧水清涛门口,让我给他打欠条。再后来高*让我住在碧水清涛,并找了两个男子看着我,什么时候还钱才能走。一直到2013年12月4日晚上大概20时许,高*把我从洗浴大厅叫出来上了他的车,车上有四个男子,一块拉到一个山上。把我从车上拉下来打了一顿,后来,高*打电话问别人附近哪有水池,又开车把我拉到水池旁边,让我下去,我不下去,他们就打我,有两个男的抓住我的脚腕倒立着把上半身沉到水里,逼我还钱,后把我拉上来,把我的衣服全脱了,放到车后备箱里,又拉回碧水清涛大厅里。2013年12月5日15时30分许,高*又逼我还钱,折磨的我没有办法,我让高*开车拉到我朋友孟某某那里借了8000元,还给了高*。2013年12月5日20时许,高*把我拉到石家庄品汇商场的楼顶,有几个关着藏獒狗的笼子,把我放在过道里,说再不还钱,把我扔到狗笼子里让狗咬我,大概呆了20分钟左右,又把我拉到碧水清涛大厅,找人看着我。大概在2013年12月6日14时许,我看他们睡着了,下到一楼找服务生借了手机,给我弟弟打电话,让他赶紧报警,之后警察就来了,把我带到刑警队。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在碧水清涛酒店当服务生,在一楼更衣室上班。2013年12月6日13时,有一男子借用我手机打电话了,那男子约30岁左右,右脸部有一伤口,两眼青黑色,穿浴服,没有人陪同。

(5)、证人赵*的证言:近期我们碧水清涛假日酒店有一个脸部受伤的男青年在我们酒店住宿。他是2013年12月5日21时到我们酒店来的,有两个人和他一起来的,换上浴服上了二楼临时休息厅。大概在2013年12月6日14时被警察带走。

(6)、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冀石*伤检字(2013)第2671号,经鉴定王*丙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王**、刘*在其经营的捕鱼游戏机上做过手脚赢钱,为索取非法债务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高*、谷某某、王*某等人限制被害人刘*、王**的人身自由,致被害人刘*在被限制自由期间坠楼身亡;被告人高*为索取非法债务限制被害人王*丙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侮辱、折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设置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10个台位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和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指控被告人高*、谷某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高*、谷某某、王*某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刘*、王*乙,非法拘禁期间致使被害人刘*坠楼身亡,应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谷某某、王*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刘*、王*乙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王*丙期间采取冰冻、浸泡等方式殴打、折磨被害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谷某某自动投案,可结合全案情节酌予从轻处罚;又鉴于四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刘*的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予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意见,经查,在被告人周某某设置的捕鱼游戏机运营期间,多位参与赌博者证明其2台游戏机的18个台位均能够正常使用,故其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是否对被告人设置的捕鱼游戏机进行鉴定,不影响本案的定性。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非法拘禁行为不会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起诉书认定受害人是殴打致坠楼身亡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殴打致坠楼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为索取非法债务利益,多人参与实施了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转移地点多次,且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部分同案犯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恐吓行为,必然会导致被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故在被告人非法限制、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的特殊状况下,被告人即开始负有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特定义务,该特定义务是由被告人此前的非法拘禁行为而派生的,所以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应当考虑到被害人具有发生人身危险的可能性,而本案被告人没有预见到,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故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且得到了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属于犯罪中止,不应对被害人刘*的死亡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积极参与,并受周某某指示而纠集多人参与了非法拘禁,且其纠集的部分人始终进行了参与,故该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高*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谷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谷某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得到了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意见,经查基本属实,酌情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高*、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

四、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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