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三年九月四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9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九年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二○一四年一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各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28日至2015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