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4日作出(2010)蔚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刑罚变动情况:2013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3)张*执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认定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3次,表扬4次,狱积极分子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涿鹿监狱报送的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为自2009年8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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