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佟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检刑诉(2015)第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国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刘某某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先打了孙某某一个耳光,随后佟某某用手打孙某某耳光,又用本夹打孙某某的头部,致使孙某某右侧耳膜穿孔。后经承德**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伤情系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佟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佟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承认,未作任何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先打了孙某某左脸部一个耳光,随后被告人佟某某用手打孙某某右脸部耳光,佟某某又用本夹打孙某某的头部,致使孙某某右耳鼓膜穿孔。后经承德**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右耳损伤程度伤情系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已与被害人孙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人佟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6日上午,我和被告人佟某某及刘某某发生口角,她们二人将我打伤;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佟某某说看见孙某某了,让我过去和她对质,我去了就问孙某某,但是她也没准话,一看就是造谣,于是就打了她左脸一个嘴巴子,后佟某某和她打架;3、诊断书、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孙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承德**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孙某某右耳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佟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佟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佟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被告人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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