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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宋*甲在本村因变压器问题与被害人宋*辛发生矛盾,后引发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宋*甲持砖头将宋*辛头部打伤,致其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宋*辛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起公诉,依法判处。被告人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辛的陈述;证人宋*乙、王*、宋*丙、宋*丁、宋*戊、刘*、宋*己、宋*庚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信、协议书、和解书、说明、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宋*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经社会调查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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