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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9日9时许,在沧县纸房头乡山呼庄村,被告人郭**因琐事与被害人张*发生矛盾,后引发厮打。打斗中,郭**将张*双手打伤,致其右手第二指及左手第五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沧**鉴定中心鉴定:张*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郭**就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张*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和解书、收条、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郭*乙、涂*的证言;被害人张*的陈述;被告人郭*甲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因琐事发生矛盾,故意伤害张*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郭*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郭*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郭**先行羁押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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