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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11时许,在沧县李天木乡某某医院内,被告人张*与被害人王*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引发厮打。打斗中,张*用脚将王*踹伤,致其右侧髂骨翼骨折,经沧**鉴定中心鉴定王*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实有人口详细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赫*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经社会调查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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