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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5)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宋*在自家门前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张**发生纠纷,后宋*用手掐着张**的脖子将其推倒在地,致其颈7右侧下关节突骨折,经沧**鉴定中心鉴定:张**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宋*就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张**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信、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张**、张**、张**、张**、兰*、张**、张*己证言;被害人张*庚的陈述;被告人宋*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在自家门前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张**发生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张**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宋*先行羁押4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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