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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汝**、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装满谷子的农用四轮拖拉机(载着骞*某、陈某某)运至大明镇平房店村三组骞*家大门口,停车后打开液压卸谷子时,未尽到安全义务致使坐在谷子上面的骞*某滑下摔倒,致骞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弥漫性脑组织肿胀,脑功能衰竭,血压下降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一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拖拉机照片、住院病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宁**心医院诊断书、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手术治疗知情通知书、检验报告单、患者护理记录等医疗手续、常口信息;2.现场照片;3.证人温某某、骞*、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无偿帮助被害人姐姐拉谷子,过失较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人王某某在卸谷子过程中两次提醒被害人下车,被害人过于自信没有下车,对造成自身损害负有责任;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这次是无偿帮亲属,也是给被害人的姐姐去拉谷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装满谷子的农用四轮拖拉机(载着骞*某、陈某某)运至大明镇平房店村三组骞*家大门口,停车后打开液压卸谷子时,未尽到安全义务,致使坐在谷子上面的骞*某滑下摔倒,致骞*某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弥漫性脑组织肿胀,脑功能衰竭,血压下降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

另查明,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骞*某亲属经济损失六万元,被帮工人陈*、骞*赔偿被害人骞*某亲属经济损失十六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一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宁城县公安局2015年9月28日接到温某某报警,即时受理并决定立案的事实、住院病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宁**心医院诊断书、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手术治疗知情通知书、检验报告单、患者护理记录等医疗手续,证实被害人骞某某摔伤后抢救、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2、拖拉机照片,证实运输谷子车辆是有液压升降的四轮拖拉机;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在骞*的大门口,被害人骞*某摔在水泥路面上。

3、证人证言:

(1)证人温*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4点多钟,她在赤峰接到姐姐温*的电话,她丈夫骞*某摔着了,已经住到宁**医院,她赶紧坐车赶回宁城,到县医院后,女儿说她爸在手术台上,过了2分钟,说已经没了。后来我找到骞*某的姐姐骞*,骞*告诉她说:骞*某帮她家收谷子来,找的王某某当司机开车,当天下午两点左右,王某某把装满谷子的车开到骞*大门口,骞*某当时在车上往下卸谷子时,王某某一打压,车斗就翻上去了,骞*某就从车上掉下来了。

(2)证人骞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4日。她找兄弟骞某某、小姑子女婿*某某往家拉谷子。下午又找的侄子陈某某。大约是下午两点多钟,他们拉着一车谷子回来了,谷子装的挺高的,王某某开着车,陈某某坐在驾驶位旁的机盖子上,骞某某在后面谷子上坐着。看着车回来了,她出去一看,车停在大门口北侧了,因为他们拉第一车的时候,没用翻斗,是一个一个卸下来搬进院子的,这次停过了,她问王某某这是干啥,王某某说是要起压往下溜,刚说完车斗子就斜着起来了,骞某某趴在谷子上和谷子一起滑下来了。她敢紧到后面一看,骞某某仰面躺在水泥地上,谷子压在他肚子上,腿和脚都压在里面。他们开始搬谷子往外救,救出来后知道是摔着脑袋了,骞某某当时就是呼嗒着喘着气,什么也不知道了。后来就上县医院了。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那天他们装好一车谷子就回去了,拉了不少谷子。回来时骞*某在车厢谷子上坐着,他坐在司机旁的位置上。回到骞*大门口,王某某让他找东西打上车眼,又跟车上的骞*某说你下来吧,现在没事。他把车眼打上后,车斗就翻了起来,谷子就从车斗上一下就滑了下来,等他到了车后看见骞*某就在地上仰面躺着呢,有很多谷子压在他身上。他上前想把骞*某拉出来,没拉出来。他们就开始挪谷子,挪开后王某某抱起骞*某的后上半身,他们就开始叫骞*某,当时骞*某闭着眼,王某某一抱起骞*某,骞*某鼻子流出两股血来,还张着嘴喘气呢。陈**的媳妇打的120救护车把骞*某拉走了。后来听说骞*某在医院死了。

(4)证人陈*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那天,他开车拉着媳妇回老家,开车走到骞某家门口附近时,看见一辆装满谷子的四轮车在那翻着斗,车斗下面有很多谷子,陈*某在那挪谷子,谷子下面还压着一个人,他和他媳妇赶紧帮着陈*某把谷子挪开,挪开后王某某就把骞某某给抱起来了,当时骞某某身上也没有什么伤,就是鼻子流了一股血,还呼呼喘着气呢。他就拿他媳妇的电话给120打的电话叫的救护车。到车跟前时,他看见那个车斗立着呢,底下那个液压支着车斗。

(5)证人骞*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4日下午。他在学校接到姐姐的电话,让他赶紧请假回家,说爸爸被摔着了,他到家时家里已设了灵堂。大姐骞*乙告诉,爸爸是帮着亲大姑收谷子,在车上卸谷子时,那个司机启动液压装置,开始翻斗,爸爸从车上摔下来,摔在水泥地面上,伤着脑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9月14日那天下午,我开着拖拉机去我大舅哥陈*家帮忙拉谷子,卸车的时候我两次喊骞某某下车,他说没事没有下车。我在拖拉机上开液压,等到车厢开到顶了,谷子都滑下去了。车后箱谷子上坐着的骞某某和谷子一起卸下来,脑袋磕在地上,抢救无效死亡。拖拉机大概拉了一百五十多捆谷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这次是无偿帮被害人姐姐去拉谷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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