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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开**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3)开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8日。该犯于2014年3月26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考核认定,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被监狱记三次功。执行机关建议对该罪犯减刑7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被监狱记三次功。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罪犯记功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4日至2017年10月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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