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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在自家院墙上因宅基地问题与本村村民吕**、吕**、吕**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扔砖头击打对方,被告人吕*某扔砖头将吕**、吕**头部、胸部及上肢多处致伤,经法医鉴定吕**头皮创口长度累计达8.3cm,构成轻伤,吕**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话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伤情照片、常口信息;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吕**等人证言;5、被害人吕**陈述;

6、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在自家院墙上因宅基地问题与本村村民吕*、吕*乙、吕*丙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扔砖头击打对方,被告人吕*某扔砖头将吕*丙、吕*乙头部、胸部及上肢多处致伤,经法医鉴定吕*丙头皮创口长度累计达8.3cm,构成轻伤,吕*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5年12月日,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吕**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取得被害人吕**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话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证实,必斯营子派出所2015年6月12日19时10分接110转警,吕**报警称在必斯营子镇西五家村六组有人打架,派出所民警及时出警,宁城县公安局于同月26日决定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吕**被致伤部位;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自然身份。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3、2015年6月23日宁城县公安局(宁)公(司)鉴(活体)字(2015)125号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吕**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2日宁城县公安局(宁)公(司)鉴(活体)字(2015)133号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吕*乙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4、被害人吕**陈述证实,2015年6月12日,我大嫂子周*找我她家垒南墙。我到时候,我二哥吕**也在那帮着干活呢,一直干到晚上六、七点钟,吕**回家吃饭,我在我嫂子家正吃着晚饭的时候,就听到吕*某在外面骂人给他扒墙的那个人,然后我同嫂子周*、侄子吕*甲就都出去了。出来后看到吕*某站在他家垒在伙道上的那个墙头上骂我们呢,我当时跟吕*某说:“老三,有啥事下来商量,别骂了”,吕*某没听我的,还是接着骂,他说他垒墙的地方没占着道,是他家的地方,我说:“把房产本拿出来看看,你垒墙的地方就是伙道”。我正在和吕*某争吵时,吕**来了,吕**进院后跟吕*某说:“你不说没占着道吗,我就给你扒了咋地”,然后把一个相机给吕*甲了,吕*甲就拿着相机录像。吕**从旁边的地上拿起一把镐头往吕*某站着的那个墙头处走,我嫂子过去拉着吕**,被吕**甩到旁边去了,接着吕**就用镐头扒了一下吕*某站着的那个墙。吕*某就开始从墙上拿砖头朝着我和吕**往下扔,我的头部被吕*某用砖头打中了,我感觉有点懵,胳膊、肩膀处、腰处,还有右大腿内侧都被吕*某用砖头打中了,这期间我也看到吕*某用砖头打吕**了,一开始用砖头把吕**打倒地上了,吕*某还是朝着吕**扔砖头,我后来就感觉特别迷糊,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吕*某停止扔砖头的。过了一会,我稍微清醒一下,我摸了一下头,头上全是血,都流到脸上了,我非常生气就去吕*某家找他,到他家大门口时看到吕**也在那站着,我大嫂子也在,我要往吕*某家院子里去,被吕**拥出来了,他让我上医院,我也没进入到吕*某家的院内。

5、证人证言:

(1)证人吕*乙证言证实,2015年6月12日晚上七点钟左右,我在家吃完晚饭去我大嫂子家,到那时吕*丙和吕*某正因为院墙的事争吵呢,吕*某在他家的院墙上站着,吕*丙在院子里站着,我刚到跟前就看见吕*某拿砖头冲着吕*丙扔过去,打在吕*丙的头上,当时就出血了,把吕*丙打倒在地上,紧接着就冲我扔过来一块砖头,打在我的右耳朵后边了,当时就把我打倒在地上了,在我倒地时又有一块砖头打在我的左手食指上了,当时就晕过去什么都不知道了。我醒过来发现左手食指和左手胳膊前臂都出血了,左侧肋部和后背都是疼得,吕*某不知道跑哪去了。我起来后就去吕*某家大门口那找吕*某,也没见到吕*某。

(2)证人周*证言证实,2015年年6月12日,吕**和吕**帮着我家垒墙,到了晚上吕**回家吃饭去了,吕**就在我家吃的晚饭,正吃着饭呢,听到吕*某在他家东墙上骂我们家人呢,然后吕**就出去跟吕**说“三哥,你下来,有话咱下来说”,吕*某没下来,还是接着骂我们,这会吕**到了,也让吕*某下来说,吕*某还是接着骂,吕**就从我家把镐头拿起来,到吕*某站着的那个墙处,用镐头刨了一下墙,刨下几块砖,我赶紧过去抢镐头,吕**生气使劲一抡,把我抡倒地上了。等我站起来以后,就看到吕**站在我家厢房窗户下抱着头,满头流血,站也站不稳了。吕**倒在我家正要垒墙的那个沟那块,用手挡着头,吕*某在墙上往吕**身上扔砖头呢。我就让我儿子吕*甲报警了。那天,我家垒南院墙,吕**垒墙时把吕*某家东墙的一个墙角给刨了,吕*某回家后看到墙角被刨了就开始骂我们。

(3)证人吕*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12日,我家要垒南墙。招呼我二叔吕*乙、我三叔吕*丙过来帮忙,吕*乙上午就和我一起干活,因为吕*某家垒的东墙占着伙道了,吕*乙就把他家的墙刨了一块。下午的时候我三叔吕*丙也过来帮忙了,我们三个一直干到晚上六七点钟,吕*乙就回家吃饭了,吕*丙在我家吃的晚饭,正吃着晚饭的时候,我们就听到吕*某在外面骂人,骂给他扒墙的那个人,然后我、我妈周*、我三叔吕*丙就都出来了。出来后就看到吕*某站在他家垒在伙道上的那个墙头上骂我们呢,当时吕*丙***某说:“有啥事下来商量”,吕*某没下来,还是接着骂,后来吕*丙和吕*某争吵起来了。这时吕*乙来了,吕*乙进院后到我家屋里把相机拿出来了,他从屋里出来后把相机递给我,让我拿着相机,让我录像,我就拿着相机录像。然后吕*乙也和吕*某争吵起来了,吕*乙从旁边的地上拿起一把镐头往吕*某站着的那个墙头处走,我妈过去拽我二叔吕*乙来,被吕*乙使劲一甩,把我妈甩到旁边去了,接着吕*乙就用镐头刨了一下吕*某站着的那个墙。然后吕*某就开始从墙上拿砖头往下扔,朝着吕*乙和吕*丙扔砖头,吕*乙被吕*某用砖头打倒地上了,我一直忙着录像来,具体吕*某扔砖头打到吕*乙和吕*丙哪块了我不知道。后来我看到吕*丙被吕*某用砖头打了好几砖,我就来气了,我就把照相机给我妈,想要上手来,最后我也没上手。我直接打电话报警了,这时吕*某就不再仍砖了,从墙上下去了。之后吕*乙就去吕*某家找吕*某,我也跟过去了,在吕*某家大门口吕*乙就开始喊吕*某,让吕*某出来,吕*某也没有出来,过了一会吕*丙也来到了吕*某家大门口,这时来了挺多人,我们都劝吕*乙和吕*丙,我找车拉吕*丙去医院,他也不去,后来民警来了。之后我就送吕*丙上医院来了。

(4)证人吕*才证言证实,2015年6月12日那天晚上七点多钟,我听到吕*丙和吕*某媳妇在吕*某家大门口外争吵来,吕*乙也在吕*某家大门口那块大声吵吵来。吕*某、吕*乙、吕*丙他们打架时我不在场。那天晚上七点左右,我走到我家东面的拐角处时碰到吕*丁在那站着呢,我就过去和吕*丁说话,这会吕*某就从我们家南边的胡同走过来了,他走到我家东而的拐角那时吕*戊跟吕*辛说:“闹啥悯,有事找大队说说,可别闹了”,吕*某啥话出没说,直接右拐往南去了。然后我就回家了。

(5)证人吕*森证言证实,当时他们打架时我没在场,吕*某和他们打完架之后来的我家,吕*某告诉我说他和吕*乙他们打架来。吕*乙他们把他房后的墙扒了,当时我说:“你们因为这个事非得打吗”,我看吕*某的脸上有一块刮破了,有半边脸肿了。吕*辛说:“那你说咋着,他们都去我家了”,我说:“你找我有啥用,报警吧”,然后吕*辛就打电话报警了。我让吕*某在我家呆着,我就自己去的吕*某家,到吕*某家大门口时,我就看到吕*丙、吕*乙、吕*甲、吕*甲的母亲都在吕*辛家大门那站着呢,吕*甲的母亲就站在吕*某家大门口骂骂咧咧的说着她门口那条道的事情。吕*丙的脸上流血了,手捂着头,大声骂着,让吕*某出来,要和吕*某打架。当时吕*乙的手上也流血了,他也是站在吕*某家门口骂,让吕*某出来。吕*某媳妇那会刚从地里干活回来,也和他们说道的事情。我过去后就说:“你们不告呢吗,不是说通开了吗,打什么仗啊,你们到是接着告告啊,扒墙干啥叫”,我看到吕*贵脸上全是血,我就跟吕*甲和吕*乙说“还不赶紧送吕**丙去医院”,他们还是接着在门口骂,磨叽道的事情,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民警到场后,吕*丙就被拉到医院治疗去了,我就回家了。我看到吕*某的脸肿得更厉害了,然后就打车把他送医院了。

(6)证人吕**证实,2015年6月12日那天晚上七点多钟,我正在吕*才家东面的道口和吕*才说话,看到吕*某从他家南面的那个胡同走过来,到道口那就往南面走了。过一会就回家了。直到警察来,我出去后就看见吕*丙捂着头,脸上有血。

6、被告人吕*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6月12日晚上七点多钟,我骑电动车从我家西面的伙道经过时看到我家房后石棉瓦房变样了,我进家后就赶紧去我家后院看看,发现我盖的小棚上的石棉瓦被砸碎了几块,檩条都掉下来了,小棚的西北角砖墙已经被扒了一个角了。我就非常生气,我就知道是吕*甲他们一家人干的,我就爬到小棚上大喊:“谁给我扒的,有理说理,扒我房子干啥”,吕*丙从吕*甲家出来了,他出来后,吕*丙就跟我说:“三*,你下来,有理说理,你也别骂,你下来”,我说:有理说理,你凭啥扒我房子”,然后我和吕*丙就这样吵起来了,这会吕*乙就过来了,拿起一把镐头上来刨了几下我的小棚的墙。我特别生气,就开始从墙上捡起一块砖头打吕*乙,打到吕*乙后脑那块了,吕*乙倒地上了。我正拿着砖头打吕*乙时,吕*丙就开始从地上捡起砖头打我,打到我腿上了,我也从墙头上捡起砖头打吕*丙,打到吕**哪里了我不知道。这会吕*甲和他妈周*都开始向我扔砖头,周*扔的砖头没有打着我,吕*甲扔了一块砖头打到我脸上了,我有有点懵了。就赶紧跳墙跑到我家院子里,也没在我家呆着,从我家南边的胡同跑到我兄弟吕*森家去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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