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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郑*、黄**、黄**、陈某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郑*、黄**、黄**、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145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高某某、郑*、黄**、黄**、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4,840元及麻将牌1副予以没收。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高某某、郑*、黄**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某某、郑*、黄**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高某某、郑*、黄**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某、郑*、黄**及原审被告人黄**、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某某、郑*、黄**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某、郑*、黄*甲及原审被告人黄*乙、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高某某、郑*、黄*甲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郑*、黄*甲撤回上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14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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