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事先上网查找全国多地离(退)休高级领导干部的个人资料以及相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联系电话,使用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的手机号码,先后冒充离(退)休的中**市委领导、厦门市政府领导、天津市政府领导及其现任领导秘书的身份,电话联系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革委员会、上海**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厦门海**限公司、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家单位,推销《学习2015全国两会精神和深入贯彻政府工作报告领导干部读本》(经鉴定,系非法出版物)等书籍,骗得厦门海**限公司支付的购书款人民币7,920元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的购书款人民币11,880元。

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并要求退赔涉案款项。

辩护人称,被告人杨某某冒充的原上**纪委书记张**、原上**法委书记王**等人均系执政党地方机关领导人员,且系离退休人员,不构成所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政党地方机关是否为离退休人员配备秘书系党内事务,不属于国家事务,人大审查的政府支出中没有一项内容是为离退休领导配备专职秘书的,因此国家机关对离退休领导不配备专职秘书,被告人杨某某所冒充上述离退休领导秘书的行为,同样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只是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而刑法没有单独的销售非法出版物罪名,故对其行为更适合按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于公安机关开具拘留证的次日在北京到案,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即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假冒王**、聂某某向厦门海**限公司、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销售书籍的事实,系自首。据被告人杨某某交代,具体假冒王**、聂某某的行为均系郭*实施,故其系从犯。另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如果勉强认定为犯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建议法院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陈某某、孟某某、赵某某、朱某某、包某某、于*、苏*、黄某某、张**的证言,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赃物照片,北京**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付款回单及上海**银行贷记通知,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涉案的购书款人民币19,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等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在家属帮助下退赔涉案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及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

二、退赔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