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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杭萧*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浙杭刑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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