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怀宁县石牌镇皖河大道汽车站二楼经营“圣斗士”动漫城,并在店内摆放2台(共有18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聘请国某某负责上分收钱。2015年2月16日上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叶某某经营的“圣斗士”动漫城查获,并在现场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两台。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怀宁县石牌镇皖河大道汽车站二楼经营圣斗士动漫城,并在动漫城内摆放2台(共有18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叶某某聘请国某某负责上分收钱。2015年2月16日上午,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叶某某经营的圣斗士动漫城,并在现场扣押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国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协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两次受到刑事处罚,可酌定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如实坦白自已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叶某某所有的2台深水炸弹赌博机,2只赌博机主板,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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