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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长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某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曾某长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136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6日入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累计达标分2.2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某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某长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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