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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向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31日作出(2002)安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0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向其于2003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莆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莆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0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莆**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向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但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一般。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向其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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