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盗窃罪,赖**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杭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扣押的被告人赖**、郑**赃款人民币7050元退赔给本案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赖**、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15.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7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达标分累计10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赖**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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