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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亳州**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锁*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6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锁*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锁*撤回上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刑初字第006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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