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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寻衅滋事罪,陈**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宣判后,该犯及部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31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9月9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4.4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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