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6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7日交付莆**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8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5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莆**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违规5次,累计被扣考核分3分;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累计达标分17.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本次交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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