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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1年5月28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与另六名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厦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王*、苏**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林**、孙**到庭履行职责,罪犯刘**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自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为期27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得嘉奖折合系数25.2个,其中一级达标20个、二级达标5个、三级达标2个。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上次减刑裁定书、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三课”考试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罪犯刘**能够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符合减刑的条件,该减刑幅度已体现了对“三类”罪犯减刑从严掌握的精神,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为期27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得嘉奖折合系数25.2个。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2015年10月陆续向本院提存退赔款人民币18200元。同案犯赵**已提存退赔款人民币1500元。同案犯周五元已提存退赔款人民币500元。同案犯赵**已提存退赔款人民币4500元。同案犯刘**已提存退赔款人民币300元。同案犯刘*已提存退赔款人民币5000元。本案已提存退赔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该犯的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退赔款缴纳收据、庭审笔录等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二天(刑期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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