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良好以上。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9月为期10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2.8个。其中四级达标5个、五级达标4个。并提交厦门监狱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9月为期10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2.8个。2015年9月6日分别向本院缴清罚金人民币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罚金及违法所得缴纳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八天(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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