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故意伤害罪,陈**非法拘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良好以上。自2011年11月22日到2015年9月为期46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3.2个,其中一级达标1个、二级达标1个、三级达标25个、四级达标14个、五级达标4个。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等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1月22日到2015年9月为期46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3.2个。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缴清罚金人民币20000元和提存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罚金和违法所得缴纳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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