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28日7时50许,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玉屏中队民警吴*依照指令在福清市玉屏街道渔市街佳源超市门口执勤时,见被告人高*驾驶的闽A×××××号出租车违规变道碾压实线准备超越前车,便示意协警陈**、何*将车辆拦下,并准备对其违章处罚。被告人高*因对该决定不满,在吴*对现场其他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期间,煽动其他违法行为人质疑吴*的执法公正性,并用言语加以指责、挑衅,后趁吴*低头填写罚单之际,伸手朝吴*左脸扇了一巴掌,将吴*的警帽打飞。吴*被打后下意识伸出右脚抵挡,被高*借机抓住并拉拽,继而摔倒在地。一旁的协警陈**、何*见状立即控制住被告人高*,后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高*带回审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高*表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28日7时50许,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玉屏中队民警吴*依照指令在福清市玉屏街道渔市街佳源超市门口执勤时,见被告人高*驾驶的闽A×××××号出租车违规变道碾压实线准备超越前车,便示意协警陈**、何*将车辆拦下,并准备对其违章处罚。被告人高*因对该决定不满,在吴*对现场其他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期间,煽动其他违法行为人质疑吴*的执法公正性,并用言语加以指责、挑衅,后趁吴*低头填写罚单之际,伸手朝吴*左脸扇了一巴掌,将吴*的警帽打飞。吴*被打后下意识伸出右脚抵挡,被高*借机抓住并拉拽,继而摔倒在地。一旁的协警陈**、何*见状立即控制住被告人高*,后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高*带回审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吴*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林*、何*、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处警经过、公安工作证复印件、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伤情照片、现场录像、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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