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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被告人李*开始承包经营“河滨电玩城”,在电玩城内设置了具有荧屏积分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李*因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8月24日,利辛县公安局接举报有人在该电玩城内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经检查发现该电玩城内共有7台荧屏积分功能游戏机,朱*、杨*正在用游戏机进行赌博。经鉴定,上述7台荧屏积分功能的游戏机均为赌博机。2015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主动到利辛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租赁转让协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朱*、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7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犯罪工具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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