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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于2012年9月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20.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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