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故意伤害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8)宣刑初字第4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经济损失84642.2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经济损失10731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经济损失63011.74。刘*等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一中刑终字第19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罪犯刘*的刑罚,经本院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1月,共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7月14日止。

请求情况

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减刑建议,于2015年10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0月3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季度至2014年4季度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同时查明,罪犯刘*未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刘*未履行民事赔偿,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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