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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盈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线嫕、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15时许,盈江县公安边防大队侦查队民警接到匿名男子电话举报后,即前往被告人梁**家中将梁**抓获,当场从其家中卧室内查获属梁**所有的黑色膏状鸦片四团,共计净重272克,从客厅内查获黑色SAMSUNG牌翻盖手机一部。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称民警前来抓获自己时,是其主动将毒品拿出来,查获的鸦片是供其治病而吸食的。辩护人以被告人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为由,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梁**的户口证明;2.(2009)盈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3.抓获经过;4.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5.物证照片;6.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7.(德)公(司)鉴(毒品)字(2015)403号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8.查获物品入库清单;9.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10.被告人梁**的供述与辩解;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鸦片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272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梁**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鸦片272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德**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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