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以(2012)敦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军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酒**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改造,及时汇报思想。三课学习认真,政治考试121分。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酒盒生产岗位上,完成生产任务,无安全事故发生。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共记功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