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尚志市人民检察院因该案改变管辖,移送黑龙**林业法院审理,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判++长+++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王**盗伐林木减刑刑事裁定书
王**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罪犯杜**减刑刑事裁定书
单**减刑刑事裁定书
吴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董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XX滥伐林木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对田**的减刑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