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修卫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了(2013)五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修卫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13年8月29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修卫海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修卫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日。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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