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资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桂中监狱于2015年10月22日以(2015)减字第11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修科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获奖励分32.1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修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天(刑期至2015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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