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与郁南县某村一队的村民聂**、聂**、聂**、聂**等人口头协商好购买和承包某村一队的某山场林木和林地。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伐工人童某某等人砍伐了该山场的林木。经郁南**服务中心鉴定:伐区面积26亩,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81.7立方米。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某所砍伐的林种为生态林。由于承包山林前只经得部分村民的同意,后来其他村民以未经得他们同意为由拒绝发包,于是被告人叶某某赔偿了10000元给塘冲村一队作为砍伐林木的赔偿款,退出承包并发还山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明、木材收购报告单、称重计量单、收条、户籍资料等;2、证人童某某、吕某某、石某某、陈某某、聂**、聂**、蔡某某、聂**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滥伐立木蓄积81.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村民小组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