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7月6日至同月13日期间,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多名工人对其种植的位于开平**办事处民强同德村三华李*的桉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滥伐桉树畜积达69.4768立方米。

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陈**、田**、唐*强、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开平市农村合同、开平市林木采伐调查设计申请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己承包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