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侯*甲以龙*的名义用1000元的山根款向大XX镇XX村承包了“X格”山场。2014年10月份,侯*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石*甲、龙*二人砍伐封开县大XX镇XX村的“X格”山场的林木。经依法鉴定,被告人侯*甲滥伐的大XX镇XX村1林班13小班的面积为12.675亩,林木蓄积为24.611立方米,树种为马**、杂木。

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侯**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据以认为被告人侯**的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及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鉴定意见书、封开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证人侯*乙、石**、龙*、吴*、石*乙的证言、被告人侯*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开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并结合本案的实际客观情况,对被告人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