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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4年11月15日至同月20日期间,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多名工人对其承包的位于开平市月山镇簕竹村委会五福村掛树蛇山的桉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滥伐桉树面积25.6亩,立木蓄积77.555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杨**、黄**、林*倾、邱*大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木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承包合同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自己承包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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