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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被告人邓*购买了欧*种植在徐闻县城北乡大黄村委会讨养村村南“虎神岭”上的桉树,面积约为55亩。同年6月24日下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邓*擅自开始砍伐该片桉树林。经鉴定,被告人邓*滥伐林木的迹地面积共为1.82亩,总蓄积为15.78立方米。

另查明,于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邓*自动到徐闻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在归案后至庭审时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邓*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笔录,证人黄*、欧*、邹*、胡*、郑*的证言,证人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虎神岭土地和树木转让承包合同书,协议书,大黄市场旺兴全电脑过磅单,林地现场鉴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邓*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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