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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云安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云中法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4、7、8月嘉奖4次,2015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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