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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曾*,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4月份,被告人曾某以八千五百元的价款向封开县渔涝镇上扶村委**二队承包了封开县渔涝镇上扶村委**二队“石屋冲”山场。2015年8月初,曾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吴*等工人将封开县渔涝镇冲吕村二队“石屋冲”山场的林木砍伐。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滥伐林木面积为17.7亩,蓄积为49.0042立方米,树种为一般用材树种。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渔涝镇林业站、封开**林证股、封**纠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合同、“石屋冲”及争议山场范围示意图、封开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肇庆**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证人陈**、吴*、陈**、卢*、杨*、莫*甲、莫*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曾*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曾*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曾*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曾*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其认为原判对其量刑偏重,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曾*滥伐林木的事实,其本人供认不讳,有证人陈**、吴*等人的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印证。原判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曾*犯罪情节轻微,并有如实供述、其是初犯等情节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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