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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5)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四会市**委师爪一队把“马路岗”承包给潘**经营,潘**在该岗地上种植桉树。2015年4月,潘**把“马路岗”的桉树承包给欧*砍伐。同年5月,被告人欧*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了该山场的桉树。经鉴定,被采伐的树种为桉树,被采伐的桉树面积为0.47公顷(7.1亩),蓄积87.857立方米,出材量61.49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林业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合同,归案经过,户籍及前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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