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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简某某通过签订补充合约购买了开平市月山镇某某村委会磨刀水村某某山的生态公益桉树林。同月25日开始,被告人简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工人采伐上述桉树,并运到其经营的木厂加工使用。经鉴定,被滥伐的桉树15.8亩,蓄积共62.3941立方米。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简某某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也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杨*和、欧某添、张**、翁**、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桉树采伐买卖协议书、补充合约、合约、《广东省生态林公益林采伐许可证》、伐区位置基本图、协议、收据、林木采伐申请及审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简某某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简某某主动到开平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简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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