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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伐林木罪、敲诈勒索罪,张*乙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盗伐林木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张*乙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2011年8月25日晚上,被告人张**召集被告人张**及张**(已判刑)、张**、张**、张**(均已作相对不起诉)一起到东源县顺天镇滑滩村蟑螂山盗伐嘉汉林**限公司种植的桉树。去到现场后,先由被告人张**砍伐桉树,再由被告人张**及张**、张**、张**将砍伐好的桉树装上张**开来的粤P60809蓝色农用车,然后先由张**把车开到顺天镇滑滩村菠萝山路口,再由张**开车将桉木卖给连平县三角镇义和夹板厂。经鉴定,此次被盗伐的林木蓄积为8.688立方米。

2011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张*乙伙同被告人张*甲及张*丙、张*己、张*戊、张*丁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到东源县顺天镇滑滩村蟑螂山盗伐嘉汉林**限公司种植的桉树。六人将盗伐的林木装上农用车后,被告人张*乙、张*甲及张*丙、张*戊四人开着摩托车先行离开,张*己驾驶载着桉树的农用车往出山方向开,张*丁驾驶张*己的摩托车跟在农用车的后面。被告人张*乙、张*甲及张*丙开着摩托车先出到进山的路口,在路口看到嘉**司的巡山皮卡车进山,被告人张*乙就打电话给张*己,叫张*己把农用车的桉树卸掉,张*己把盗来的桉树刚卸掉,就被嘉**司的巡山员张*庚、黎*、吴**、夏某某四人发现。张*庚、黎*等人用巡山的粤P14440皮卡车堵住张*己所开农用车的去路,张*己因农用车被堵住,就打电话叫被告人张*乙他们返回来帮忙。被告人张*乙、张*甲、张*丙三人开着摩托车返了回来,被告人张*乙叫张*庚、黎*、吴**、夏某某把皮卡车挪开让农用车过去,张*庚、黎*、吴**、夏某某不允,被告人张*乙便与对方争吵起来。争吵中,被告人张*乙就从农用车上取出电锯并发动起来,接着交给被告人张*甲,被告人张*甲拿着发动着的电锯威胁张*庚等人放行,张*庚等人看到发动的电锯就不敢再阻拦农用车的去路,被告人张*乙为了不让巡山员报警就叫嘉**司的巡山员把手机拿出来,吴**、黎*便将手机拿出来,被告人张*乙便示意张*丙、被告人张*甲拿走两巡山员的手机,张*丙拿了吴**的三星手机,被告人张*甲拿了黎*的诺基亚手机。经鉴定,此次被盗伐的林木蓄积为8.0674立方米。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张*乙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林权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人张**、黎*、吴**、夏某某、张**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张**、张**、张**、张**的供述,被告人张**、张*甲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张*甲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2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摩托车叫张**(另案处理)及廖*、张**、叶某某、张*A、曾某某等人一起到嘉汉林**限公司在东源县顺天镇滑滩村砍伐桉树运载木材的地点。之后,被告人张**及张**等人先后来到东源县顺天镇滑滩村村道的路口。当日8时许,嘉汉林**限公司的第一辆桉树运载车驶出村道路口时,被告人张**及张**把摩托车开到路中间停放,设置路障阻碍运木车辆经过。被告人张**立即走前去警告第一辆的运木材的司机把车停下来,不准通过,村民张*B过来向被告人张**求情,因第一辆车的司机张*C是张*B的儿子,被告人张**看到是本村村民的车就同意将第一辆车放行。当日9时许,嘉汉林**限公司司机罗某某驾驶的运木车辆驶出村道路口时,被告人张**、张**用摩托车拦截在路中间,同时还有几个村民坐在路中间,致使罗某某车辆被逼停。罗某某看到有村民拦路就打电话给嘉汉林**限公司负责该区域砍伐工作的陈*,叫陈*过来处理村民拦路一事,陈*接到电话后赶到拦路的现场,被告人张**、张**等人以陈*没有资格和他们协商,被告人张**叫陈*把嘉汉林**限公司顺天区域经理吴*乙过来商谈,陈*听到被告人张**这样说就打电话叫吴*乙过来处理村民拦路的事。吴*乙接到消息后,就打电话给张*D(另案处理),叫张*D先过去看看情况。张*D来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张**等人带领村民拦路自己处理不了,就打电话给吴*乙,之后吴*乙开车来到现场。被告人张**、张**看到吴*乙就围了上去,被告人张**气势汹汹地对吴*乙说:“你们过路不给钱休想走,要给我们5万元钱,不给5万元钱,就不给车通行,给了钱包通行,什么事情都没有。”接着,被告人张**又威胁吴*乙说:“你们要是不给钱的话,如果敢从这条路通过,我就把你们的腿都打断”。吴*乙看到被告人张**叫来这么多人也不敢吭声,吴*乙提出给几千元给被告人张**、张**等人解决此事,但遭到被告人张**的拒绝,被告人张**威胁吴*乙如果不给5万元就不能顺利通过。吴*乙因自己没有权力作出决定,就打电话向公司汇报情况,等待公司领导的决定。因吴*乙一直没有得到公司的决定,被告人张**、张**等人带着村民一直阻截拦路至20时许,除嘉汉林**限公司的运木车辆外,其他经过村道的货车也无法通行。因拦路时间长达10小时,运木材的司机与砍桉树的工人对被告人张**、张**等人的行为极度不满,双方发生争吵,陈*担心司机会与被告人张**等人发生冲突,时不时打电话追问吴*乙此事如何处理。当日21时许,吴*乙打电话给陈*说明天给三万元给张**、张**等人,现在可以先安排车辆通行。次日10时许,吴*乙带着协议和人民币3万元通过张*D的指引来到被告人张**家里,吴*甲担心给了3万元给被告人张**、张**等人,其他村民还会出来闹事拦路,就要求他们找其他村民签名,被告人张**、张**说他们就是村民代表,不用找其他村民签名,并保证给了钱后,嘉**司的运木车辆经过村道没有人敢出来拦路。吴*乙将打印好的协议及写好的收款收据提供给被告人张**、张**二人签名,被告人张**、张**二人在协议书和收款收据上签名并捺上指印之后,吴*乙将3万元拿给张**、张**,然后离开。张*D在吴*乙离开后向被告人张**、张**提出要分钱给他,被告人张**、张**说分1000元给张*D,张*D不同意,说至少要2000元,最后被告人张**、张**给了张*D2000元。之后,被告人张**、张**各分得10500元,被告人张**将剩余的7000元平均分给参与堵路的村民廖*、张**、叶某某、张*A、曾某某等人,每人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退回了其所获得的赃款人民币105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款发还嘉**司。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张**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村道硬底化补偿协议书及收据,顺天**委会出具的证明,嘉汉林**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吴某乙、陈*、张*E、张*F、罗某某、张*B、廖*、张*癸、张*G、叶某某、张*A、曾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同案人张*壬、张*D供述,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砍伐嘉汉林**限公司所有的桉树,蓄积达16.7554立方米,数量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威胁方式强索他人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敲诈勒索罪,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张*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砍伐嘉汉林**限公司所有的桉树,蓄积达16.755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辩称,不是其提议去拦路的,是村民一起自发去的。经查,同案人张*壬、证人张*G、张*癸、叶某某均指证是被告人张**提议去拦路,故对其所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乙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认定“争吵中张*乙从农用车上拿出油锯发动之后将油锯挂到吴某甲的脖子上,叫其他人不要动,让他们的农用车过去”,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乙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张*乙与其他同案所起的作用相当,并不存在张*乙为主召集其他人盗伐的事实。经查,同案人张**、张*己、张*戊、张*丁、张*丙均供述是被告人张*乙提议去盗伐林木的,故对以上所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张*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张*乙归案后认罪悔罪,被告人张**已退清了敲诈勒索的赃款,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二、被告人张*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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